對於準備期,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很多人對籌建期的理解是從開始籌建到取得營業執照之間,但這種理解其實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前款所稱籌建期,是指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稅法有三個文件,但是很模糊。
1.不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3號財閥字:籌建期,是指企業自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由此可見,生產經營日期並非營業執照簽發日期,這是錯誤的。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便於征管,各地都會以“營業執照簽發日期”作為生產經營的開始日期,即籌建期的結束日期。可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2.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不同時間段執行兩個不同文件。
2005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設立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立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新設立企業和單位的開業日期執行,統壹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時註明的成立日期”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0日起執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以及附件第十五條第壹款“新設立企業減免稅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日期,是指納稅人取得首次所得的日期”的規定,僅適用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後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我認為將籌建期的確認時間定義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是模糊的,具體實施取決於實施者的理解和認知。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標準不同,對“開始生產經營日期”的認定必然存在差異。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要盡量與稅務機關溝通,為企業爭取有利的確認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