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標準: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所得稅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例如本年業務招待費發生額是10萬元,稅前只能扣除6萬,納稅調增4萬,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1000萬元的千分之五為5萬元,則只能扣除5萬,納稅調增5萬。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
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比如:發生額業務招待費30000元,銷售收入765000元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1)按照發生額的扣除標準30000*60%=18000元(2)按照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扣除標準7650005‰=3825元
根據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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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五條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