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5、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二。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在分配配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申請人的進口業績;
2.過去分配的配額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3、申請人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情況;
4、新進口經營者的申請;
5.配額申請數量;
6.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