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即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壹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對出口企業按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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