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財務投資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後是有套現計劃的,那在上市前,擬上市企業最好用直接架構,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而非控股公司持股,這樣不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來賣股票的時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負擔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只需要繳納自己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股東擬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不以套現為目的。建議采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擬上市公司三層股權架構。因為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從居民企業的分紅享受免稅待遇。這樣可以避免分紅導致的稅負。
將公司部分股東變為有限合夥企業。尤其是對高增值率的互聯網企業,企業很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壹開始就要考慮有限合夥,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重復納稅。
其次,比如公司要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實際控制人不希望員工直接持股,稀釋控制力,而是希望做個持股平臺,那麽該股東就更應該考慮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部分地區,比如深圳,三天前剛剛下文,取消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優惠,讓暫定20%的征收率恢復到5-35%的累進稅制裏,那麽對實際增長十倍以上的公司股東來說,減持將會遭遇特大利空。
還因為我國的稅制與歐美國家不同,盈利的時候都收走了,在妳虧損的時候,錢並不會再給妳退回來,最多是可以用虧損遞延所得稅,未來幾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條件相當多。因此很多投資公司把註冊地放在天津濱海,西藏等稅收窪地,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稅,這成為壹種理性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