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農業類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參見《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二)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1.農膜。2.生產銷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磷酸二銨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復混肥是指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4.尿素產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5.有機肥產品。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於《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三)鉀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後返。(四)部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具體包括:單壹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1.單壹大宗飼料.指以壹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壹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壹定比例配置,其中單壹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