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的形式名目繁多、五花八門,內容卻只有壹個——侵犯中國的主權、掠奪中國的領土和財富,反映出當時中國處於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國際地位。據統計,從1689~1949年,中國***與外國簽定了約1182件左右的書面形式外交文件,其中除正式的條約、和約、界約和協定外,還有所謂的:①“專條”:如中日關於臺灣“生番”的《北京專條》;②“合同”,大多數是為解決鐵路借款、合辦鐵路及其他經濟事務的,如1898年中美訂立的《粵漢鐵路借款合同》等;③“章程”,如1843年中英簽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④附約(附件):如中日1905年簽署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及附約》等;⑤證明書。如中國秘魯廢除苛例證明書等;⑥“租約”,如1898年的《中俄旅大租地條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等。 這些形式各異的條約及外交文件基本是都是不平等的。
通過這些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攫取了種種特權和利益。這些特權和利益包括:
壹、駐軍權:根據1901年《辛醜條約》第9款的規定,帝國主義國家在華享有駐兵的特權。該條款稱:“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二、內河航行權:帝國主義國家的船只不僅可以在中國領海任意往來,而且可以在中國內河自由航行,如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第10款規定:“長江壹帶各口,英商船具可通商”。並“準將自漢口溯流至海,選擇不逾三口,準為英船通商之區”。
三、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是指壹國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對居住在駐在國領土上的本國公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種制度是西方列強侵犯弱小國家主權、掠奪弱小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國是受領事裁判制度危害最深、時間最長的國家。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英國在華享受領事裁判權。“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照辦。” 這就是說,英國人在中國土地上犯了罪,中國官員不能根據中國法律來懲罰他,只能交給英國領事按英律治辦。此後約有20多個西方國家在中國取得了這種特權。直到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方國家才被迫放棄此種權利。
四、自由傳教權:1844年,中法簽定《黃浦條約》,該條約規定:法國取得在五口通商口岸建造禮拜堂、醫院、學堂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實際上要求清政府保護法人在華自由傳教。1846年在法國的威脅下,清政府正式取消對天主教的限制,並發還過去沒收的天主教堂。隨後,其他西方國家也取得了在華傳教的自由。他們在中國各地設立教會。許多傳教士充當帝國主義在華的謀士和間諜。
五、海關管理權:1853年,英、美、法三國以上海小刀會起義使“海關行政陷於停頓”為借口,迫使上海道臺在次年6月訂立了《上海海關征稅規則》,並於同年公布英、美、法“三國領事通告”,攫取了上海海關管理大權。從此,帝國主義控制了上海海關,並通過委任外國人擔任各地海關的稅務司,控制了全中國的海關。在帝國主義分子的把持下,中國的關稅自主權和關稅收支權也統統喪失。海關長期成為西方列強侵掠中國的工具,中國的民族經濟受到了嚴重的摧殘。
六、設立租界權: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規定:英國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永久居住。 這壹規定後來成為西方列強在中國各口岸建立“租界”的根據。1853年,英國在上海設立了租界。不久,美國和法國也在上海建立了租界。1849年,英、美在上海的租界合並為公***租界,最大時面積達到8萬畝以上。1854年,公***租界設立“工部局”。最多時在中國的外國租界多達幾十處,分布於上海、天津、廣州、重慶、福州、廈門、漢口、九江、長沙、沙市和煙臺等城市。在“租界”內,帝國主義侵奪中國主權,形成國中之國,並使租界逐步發展成為擴大對中國侵略的橋頭堡。
七、片面最惠國待遇: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特別規定:英國對中國享有片面的最惠國待遇。該條約稱:“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英人壹體均沾,用示平允。”後來其他列強也群起效法,給中國帶來無窮的禍害。
八、勒索巨額賠款:在中國近代,帝國主義向中國發動了壹次次侵略戰爭,強迫中國簽定了無數的不平等條約,也勒索了巨額的戰爭賠款。據統計,全部賠款約在19.53億銀元,相當於清政府1901年財政收入的16倍,1901年全國工礦總資額的82倍。
九、割占和蠶食中國領土:1843年的中英《南京條約》第3款規定:清政府“準將香港壹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南京條約》的簽定和香港割讓英國,使中國的領土完整開始遭到破壞。以後其他西方列強紛至沓來,中國大片河山淪入帝國主義之手,僅俄國壹國就侵占了中國約150萬平方公裏的領土。
在不平等條約體系下,外國列強享有的特權和利益,正是中國失去的主權和利益。帝國主義通過不平等條約控制了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使中國地緣政治發生全線危機,使中國逐步喪失獨立自主,成為西方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
壹、★ 中英《南京條約》(1842年8月20日):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不平等條約。①割香港島給英國;②賠款2100萬銀元;③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④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關稅稅率,中國須同英國商定。
巧記口訣為:五億(議)港元——五口通商、議定關稅、割香港島、賠2100萬元。廣福寧夏(廈)上——傻瓜廣福到內陸省區寧夏去上海。
標誌:中國社會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歷史從此步入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二、★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1843年):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租界)。
三、★ 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美國享有中英《南京條約》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賠款外的壹切特權,美國兵船可任意到中國各通商港口“巡查貿易”,美國人有權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
四、★ 中法《黃埔條約》(1844年冬):法國享有中美《望廈條約》中取得的壹切特權,允許法國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修建墳地,清朝地方政府負責保護教堂和墳地。
五、《上海海關征稅規則》(1854年):中國上海道和英、法、美三國各派壹名代表組成“稅務管理委員會”,上海海關成為中國第壹個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
六、★ 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①外國公使進駐北京;②增開牛莊、淡水、漢口、南京等10處為通商口岸;③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遊歷、經商、傳教;⑤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巧記口訣:公開行賄(賄指錢財)——公使進駐北京、開10處通商口岸、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賠款***600萬兩白銀。
七、★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割九龍司地方壹區給英國,準許華工出國,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
巧記口訣:天天準許陪(賠)酒(九)——《天津條約》繼續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準許華工出國,賠款***1800萬兩白銀,割九龍給英國。
危害:《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使外國侵略勢力伸向中國內地,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進壹步加深。
八、《天津條約》附件:規定值百抽五原則,即列強進出中國海關的貨物,按其價值,中國最多只能征收5%的關稅。
危害:大大有利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向中國傾銷商品,掠奪原料。
九、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中國割讓東北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60多萬平方公裏領土。
十、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中國割讓烏蘇裏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裏領土。
十壹、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中國割讓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44萬多平方公裏領土。
十二、中俄《改訂條約》(1881年)及以後5個勘界議定書:中俄《改訂條約》又稱《伊犁條約》或《聖彼得堡條約》,中國收回伊犁,中國割讓西北7萬多平方公裏領土。
危害:俄國通過上述不平等條約侵吞了我國北方150多萬平方公裏領土。
十三、《中法新約》(1885年):①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②在中越邊界開辟商埠;③中國日後在廣西、雲南修築鐵路應與法國商辦;④法國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危害:法國最先取得在中國修築鐵路的特權,侵略勢力從此伸入中國雲南、廣西。
十四、★ 中日《馬關條約》(1895年4月):①割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②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③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④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巧記口訣:哥哥(割)開廠賠兩億兩——割遼臺澎、開放沙重蘇杭、口岸設廠,內銷免稅,賠款兩億兩。
危害: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從此臺灣淪為日本殖民地長達50年之久,帝國主義由此掀起了瓜分中國狂潮,反映了帝國主義資本輸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十五、《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德國強租膠州灣,劃山東為勢力範圍。
十六、《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俄國強租旅順和大連地區,此後長城以北和新疆成為俄國勢力範圍。
十七、《中法廣州灣租界條約》(1898年):法國強租廣州灣,此後廣東、廣西和雲南成為法國勢力範圍。
十八、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和《訂租威海衛專條》(1898年):英國強租新界、威海衛,此後長江流域、雲南、廣東成為英國勢力範圍。
十九、★ 中國與英、俄、德、法、美、日、意、奧匈、比利時、荷蘭、西班牙11國《辛醜條約》(1901年9月):①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計9.8億兩;②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界內不許中國人居住,由各國派兵保護;③拆除北京至大沽炮臺,準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④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質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永不敘用”;⑤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上;⑥修訂商約。
標誌:清政府徹底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統治秩序完全確立,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二十、中日“二十壹條”(1915年5月9日):又叫《民四條約》,由《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組成。①中國承認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所享有的壹切權利,並加以擴大;②中國延長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安奉鐵路的期限為99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及內蒙古東部有特殊權利;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④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他國;⑤中國政府須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國警政及軍械廠由中日合辦。
危害:日本企圖把中國變為日本獨霸的殖民地。
二十壹、《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946年):當時人們稱它為“新二十壹條”,①美國國民在中國領土內享有“居住、旅行及經商”的自由;②美國商品在中國享有與中國商品和第三國商品同等的關稅、內地稅;③美國船舶包括軍艦可在中國自由航行。
危害:條約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而實際上由於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不發達及生產落後,根本無法與美國平等地實現其中規定的權利。通過條約,全中國領土均向美國開放。美國企業在華享有種種特許的待遇,使中國部分地喪失了關稅自主權、沿海及內河航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