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APA),是預先解決稅務爭議、提高稅收確定性的有效途徑之壹,特別是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能夠預先解決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的稅務爭議,從而有效避免雙重征稅。
日本是世界上第壹個將預約定價(其稱之為事前確認制度)應用於實踐的國家。早在1987年,日本就以《傳閱通告》的形式將預約定價納入轉讓定價立法框架中。自1998年預約定價(APA)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寫入《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以來,我國的轉讓定價制度隨實踐發展日漸完善,有效維護了我國的稅收權益。
我國預約定價安排的推進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預約定價制度的正式成立,其標誌為2002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列入預約定價制度,預約定價由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上升為壹種制度。第二階段對預約定價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以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為標誌。2005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預約定價監控管理制度,我國的預約定價管理從此步入規範發展的新階段。第三階段始於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發布。該試行辦法進壹步明確了我國預約定價安排制度及操作規範,制定了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程序及具體規定。這壹階段,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銜接。
從具體實踐來看,我國首例單邊預約定價發生在1998年;2005年4月,我國與日本達成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200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國***簽署70個單邊APA、43個雙邊APA,分別占APA總數的62%和38%,目前中國尚未簽署多邊APA。
12月起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發生6大變化
自2016年12月1日起,64號公告將取代《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2號文)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全部內容。64號公告在哪些方面進壹步完善了預約定價安排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文件解讀中作出了歸納。曼德企服從基層稅務機關預約定價談簽的角度,分析需要關註的64號公告的主要變化。
①受理權限下放
64號公告下放了預約定價安排受理權限,將預約定價安排的受理機關由過去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改為“主管稅務機關”。64號公告21條解釋主管稅務機關指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曼德企服理解,受理權限相當於由市級及市級以上稅務機關下放到縣(區)局。
②整合調整預約定價流程
由過去的“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安排”整合調整為“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其中變化較大的是,增加了談簽意向和調整了正式申請和分析評估的順序。這樣的調整,更有利於稅企雙方提高談簽效率,保證預約定價簽署的成功率。
③新增八種優先受理情形
新增了八種情形,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如: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完備合理、披露充分;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稅務機關曾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並已經結案;符合續簽的預約定價安排情形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備,對價值鏈或供應鏈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企業積極配合談簽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涉及的稅收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願,重視程度高的,以及其他有利於談簽的因素。
④增加拒絕談簽四種情形
壹是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二是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更正;三是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四是兜底條款,即其他不適合談簽的情況。
⑤增加暫停、終止三種情形
如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故意不提供與談簽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預約定價安排難以達成壹致的,可以暫停、終止預約定價程序。
⑥定期交換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
按照對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協議等有關規定,2016年4月1日以後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都將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實施信息交換。主管稅務機關也要告知企業,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時,需提供其最終控股公司、上壹級直接控股公司及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地區)的名單。
例解單邊預約定價新舊管理規定差異
64號公告中,預約定價安排的程序更為明確,可操作性進壹步提高。由於64號公告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暫無現實案例可供參考,故結合實際情況,現假設壹案例,對比分析64號公告出臺前後僅涉及國稅局或地稅局的單邊預約定價的部分管理差異。
案例
某OEM(原廠委托制造)企業於2009年3月成立,註冊資本100萬美元,投資者為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企業,主要經營範圍為生產、加工電子產品。該企業的購銷均為關聯交易,2013年~2016年,該企業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3900萬元、4800萬元、5200萬元和5500萬元。2013年度~2016年度,該企業按時進行了關聯申報,並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了同期資料。現該企業為了獲得稅收的穩定性,向稅務機關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意向。
差異
①受理、審批的稅務機關的差異
按照2號文的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才能受理其預約定價安排,然後再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而根據64號公告的要求,不僅受理機關的層級變更為主管稅務機關,並且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壹致後,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即可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主管稅務機關只需將簽署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報備即可。
②受理條件的差異
按照2號文的規定,若企業2015年以後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稅務機關是可以受理的。但按照64號公告的要求,企業在不同時間段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其受理的情況不同:情況壹,企業2016年提出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由於其2013年關聯交易金額未達到4000萬元以上,故稅務機關不能受理其預約定價安排申請;情況二,企業2017年提出預約定價安排,其主管稅務機關於當年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並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了同期資料,但企業按要求對涉及分析評估的內容進行了有效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即可受理其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情況三,基本條件如情況二,但企業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了同期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其提交的申請。
③正式申請階段前準備工作的差異
按照2號文的要求,審核評估等內容是在正式申請之後,正式申請前,稅企雙方僅就基本問題進行溝通。而按照64號公告的要求,在正式申請階段前,企業需要準備大量的文書和資料,包括近幾年的生產經營情況、關聯方的功能風險說明、價值鏈分析和地域特殊因素分析等,以應對稅務機關的“提前摸底”。
④審核評估或分析評估內容的差異
64號公告對價值鏈分析和地域特殊因素進行了特別強調,這在2號文裏是未做明確要求的。在此案例中,企業必須就其上下遊企業的功能風險、企業自身在價值鏈中的功能風險定位以及所處的市場環境進行分析,才能有效地與稅務機關溝通,更好地與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政策上達成壹致。
⑤信息披露的差異
壹旦稅企雙方簽署了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按照64號公告要求,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按照對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和協議等有關規定,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實施信息交換,這也是2號文沒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