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活動的,應稅貨物和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活動銷售額分別核算,分別適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標準。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且不經常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2015)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得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
(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不得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