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個人。
優惠內容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適用於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 6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
優惠內容 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限於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 23號)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單位和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 23號)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 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六大行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大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 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 68號)
6.企業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1.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2.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本文刊登於《中國稅務報》2017年05月05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