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③根據《財稅2013年37號》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上面的政策,應該會有出現如下情形:
情形壹:
壹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1%部分減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依照3%征收,並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二:
壹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後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含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按17%的稅率繳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三:
壹般納稅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1%減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四:
壹般納稅人出售2013年8月1號後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比如(小汽車),該固定資產購入時已經抵扣過(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時按17%的稅率繳稅,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