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賬簿記錄如何征收印花稅作出了特別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壹。也就是說,對於買賣、繼承、贈與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數據,當事人分別按照千分之壹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