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包括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經營場所證明等。);
2.委任書(委托書);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字)
4.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註: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二是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需要繳納的稅款主要是營業稅及其附加費,壹般按照3%加各種附加費(即工程款的3.3375%)向施工地稅務局繳納。它的所得稅不用在工地繳納,由總公司繳納。
三。異地施工程序:
首先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貿證明》)。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並附送其他需要查驗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包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稅務機關需要提交的其他證件。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對外貿易許可證。對外貿易許可證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但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行業的,還應持有1和中標通知書;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本系統建設團隊的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其次,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到達經營場所後,應當在對外貿易證明註明的地點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稅務登記證和對外貿易證明復印件。納稅人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申報查驗貨物,由經營地稅務機關現場查驗後受理登記;從事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應陸續提供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現場稅務機關收到上述資料後,核實後予以登記。此外,2006年6月10實施的《房地產及建築業營業稅稅目管理和發票使用暫行辦法》, 有以下具體新要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者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應當自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或者建設工程合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不動產和建設工程。
1、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建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房地產銷售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房地產買賣合同、施工合同;
5.納稅人的銀行和賬號;
6、中標通知書等建設項目證明,對於沒有項目證明的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建設地點、工程總造價、承包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不動產、建設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登記表》、《建設項目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向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建築業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納稅人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相應項目,辦理相關開票手續,繳納相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