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獲得股息和紅利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的股息屬於個人收入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但對於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持股時間不同,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01號),匯總如下:
二、股權轉讓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壹)個人股權轉讓的定義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自然人)股東將其在境內投資的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將以公開發行的形式向投資者出售其股份;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轉讓;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者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清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讓行為。
(二)個人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即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因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計算中涉及的最重要的兩個因素是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權原值的確認。
1,股權轉讓收益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的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各種名義的貨幣、資產、權益,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同時,67號公告規定,根據轉讓合同,後續取得的符合約定條件的收益,應當視為股權轉讓收益。也就是說,如果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對賭條件或其他條件,轉讓方對受讓方後續進行的追加支付(即提前還款+追加對賭情況下的追加支付)也應並入股權轉讓收益。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凈資產驗證法、類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依次核定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相關信息;
4.其他應當核實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股權原值的確認
個人股權轉讓的原值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1.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投資時或者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與非貨幣性資產價格和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
3.通過無償劃轉取得股權,且上述股權轉讓收益明顯偏低,但被認為合理的,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且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增加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確認新轉增股本的原始股權價值;
5.除上述情況外,股權原值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
股權轉讓方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股權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股權受讓方的原值。
個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原值。
需要註意的是,個人多次取得同壹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在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股權原值。
實踐中,尤其是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經常出現股東未完成全部出資義務就轉讓股份的情況。此類股份轉讓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請參考中國稅務“無出資認購股份如何計算納稅?”
第三,合夥企業需要“通過”納稅
合夥企業適用的稅收政策不同於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從所得稅政策來看,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納稅人。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適用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59號文及後續重組政策規範企業所得稅,即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特殊稅收待遇政策不能適用於擁有股權的合夥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合夥企業的特殊性,既不能適用116號文件的企業投資遞延納稅政策,也不能適用41號文件的個人投資遞延納稅政策。這樣,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股權所產生的收入,應計入投資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稅。所以對於投資者來說,要結合具體的投資方案,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和投資人,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在當前的資本運營業務中,個人股權轉讓具有交易廣泛、情況復雜、轉讓隱蔽等特點。為了更好地獲取股權轉讓信息,稅務機關加強了與工商部門的合作,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了涉稅收費信息的及時共享。此外,在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發布的《2017稅務檢查重點工作安排》(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29號)中,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要求以股權轉讓為抓手,開展個人所得稅及相關企業所得稅檢查。由此看來,股權轉讓涉及的稅務問題將是今年稅務檢查的重點方向。為了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個人股東應高度重視股權交易中的涉稅問題,同時在進行股權投資時,應對投資形式、投資者、地點等進行相關的稅收籌劃。
第四,股權對外投資
由於我國稅法將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視為轉讓和出資兩個環節,投資者需要承擔轉讓環節相應的稅費。同時,為了鼓勵和引導投資,國家相繼出臺了壹系列稅收政策。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於59號文能否適用於自然人股東,壹直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可以適用和不可以適用。2015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8號),48號公告規定,在重組交易過程中,股權收購的轉讓方可以是自然人;同時還規定,對當事人中的自然人,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征稅。48號公告明確,自然人股東可以參與企業改制,但所得稅政策不能適用59號文的特殊稅務處理,應按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執行。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465 438+0號),規定個人以股權對外投資,屬於股權與投資同時轉讓。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應在上述應稅行為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壹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合理確定分期繳納方案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上述應稅行為發生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日歷年(含)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根據現行政策,個人以股權方式對外投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有兩種方式: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壹次性計算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五年分期繳稅。這與法人股東不同,不能適用特殊稅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