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2〕191號明確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但是現有稅收政策法律沒有明確解釋,股權投資進入二級市場是否就自然改變屬性,從而轉化為有價證券。
2013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向柳州市地方稅務局下達了《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關於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督察報告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督審便函[2012]113號),要求兩面針公司補充申報繳納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兩面針公司通過柳州市地方稅務局和廣西區地方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陳述了公司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業務涉稅處理的依據和理由:
(1)公司轉讓的中信證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發起人身份投資中信證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經過股權分置改革支付對價後成為的全流通股。公司出售該部分股票,實質上應界定為股權轉讓行為,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不應交納營業稅。
(2)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認定公司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所獲收益應繳納營業稅。公司認為稅務機關對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2009年1月1日之後出售的中信證券股權相應購入成本認定與《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相沖突,就應如何確定購入成本這壹問題上公司與稅務機關存在分歧,至2012年11月雙方仍未達成***識。
(3)基於上述,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對公司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收益相關的營業稅暫不予征收。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未收到稅務機關就此事項如何計稅的回復文件。
以下地區,對於這種業務是暫不征收營業稅。
北京地稅局對於企業出售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明顯持相當慎重的態度,2010年北京地稅局,對於納稅人轉讓解禁後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已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但目前總局還未答復。
北京市海澱區地方稅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政策解讀》(2011年第2期總第2期)中,該局稅政管理壹科指出,對於股票市場大小非解禁後,對外轉讓收入是否應稅問題,涉及全國統壹執行口徑,在總局正式明確相關政策之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寧波市東江區2010年6月發布的《近期稅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對大小非解禁出售後在總局明確前暫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