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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孵化平臺?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6號)。依據:根據《關於進壹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函[2065 438+05]144號)等文件,解讀:1。基地的主要功能(1)管理機制。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服務和規章制度,加強創業實體管理,提高服務水平。(2)孵化場所的保護。為孵化對象提供起步場所、基本辦公條件、公共集會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3)創業培訓(實訓)和指導。建立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教師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導、信息咨詢等專業服務。(4)商業業務代理。提供會計代理、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金融代理服務。(5)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壹站式”政府服務或政府服務代理職能,協助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和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提交各類報表。(6)項目展示與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投、創投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7)科技創業服務。主要服務於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團隊)的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撐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相關公共技術支撐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服務。二、基地類型(壹)綜合型基地。具有壹定規模,總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含項目孵化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30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適用於產品項目研發、生產、商品經營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第三產業的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2)農村根據地。總面積不低於100畝,入駐經營合作30余戶,帶動就業150余人。主要從事各類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的專業合作社,或以個人、家庭名義經營的承包種植、養殖經營(孵化)實體。(3)創新基地。從事“互聯網+”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臺,面積不低於1500平方米,孵化項目30個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的使用(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使用期內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用途。三。基地的審查與確認(1)基地初審。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應於每年7月31日前,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初核和初審,對符合條件者在《申報表》中添加初審意見,報市就業中心審核。(2)對基地的審查。市就業中心應在每年9月31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上添加審核意見後,提交市人社局進行最終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後重新審查。審核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單位2年內取消資格。(3)基地的最終評審和鑒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評審活動並對申請人進行最終受理,在《申報表》中添加最終意見,並將最終合格名單在“廣州創業就業促進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認定為“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授予牌匾,並向社會通報。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經核實不符合相關評價條件的,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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