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