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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收到的各種網絡紅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擔心稅務風險,春節期間親友之間互贈的微信紅包不屬於個稅的征稅範圍,是不需要繳納稅費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規定:壹、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妳春節期間收到某些外單位的網絡紅包,則妳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妳也大可不用擔心,因為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參考壹,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對於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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