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發現單位不願意支付加班工資,可以及時投訴。事實上,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明確約定,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相應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也就是說,很多加班者的實際報酬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放假通知,2013年春節假期從2月9日(除夕)至6月5日(正月初六)共7天。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2月9日(除夕)、10(正月初壹)、11(正月初二)加班的,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員工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2月12(正月初三)至2月15(正月初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為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春節假期,如果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對此,長沙市人社局表示,要想正確計算加班工資,必須先計算每月帶薪天數,再計算日工資。根據相關規定,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而不是人們通常認為的30天。了解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依法納稅。
法律客觀性:
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假日包括:(1)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春節是國家法定假日,所以如果春節加班,應該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