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公告》(公告編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1),20265438年4月1至2022年2月31。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5號)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15000元(若1季度為1納稅期,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4382.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其取得的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銷售,免征增值稅。
3.實行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及附加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填寫銷售額後的差額。
4.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可以選擇1個月或者1個季度。壹旦選定,就不能在壹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 *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出租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其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六、按現行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預繳增值稅,凡預繳場所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無需當期預繳增值稅。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根據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五條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按照現行規定繼續免征增值稅。
八、已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專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tax Ukey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