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壹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並計征個稅。但如果屬於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第101號)
壹、對納稅人壹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征稅問題。
鑒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壹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
壹、對於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於納稅人不符合第壹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於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11〕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