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工作,按時召開黨員大會和黨支部會議,研究安排黨的組織工作,在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穩定方面負領導責任。
3.及時了解掌握黨員幹部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做好經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
4.組織實施黨支部工作計劃、決定、決議,及時向黨支部和上級黨委報告工作,將重大問題提交黨員及群眾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5.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黨員發展和後備幹部的儲備工作。
6.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7.認真組織開展意識形態、“三會壹課”、主題黨日活動、民主生活會、農民夜校、民主評議黨員,評選表彰優秀黨員和處理不合格黨員等工作,註重活動開展記錄、檔案資料的規範整理。
8.社區要以“七五”普法為抓手,努力創建法制示範社區、“無毒無邪無賭”等社區。
9.村要以“四好村”建設為抓手,努力創建黨建促脫貧示範村。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壹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