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備案事項,屬於審批事項。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壹)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在日常稅務稽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企業存貨盤虧未作進項稅額轉出或雖作進項稅額轉出但計算不準確的問題,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過程中嚴格執行稅務稽查的工作規程和法定程序,選擇正確的檢查方法和合理的檢查步驟,確保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準確性。
擴展資料存貨發生的盤虧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根據造成存貨盤虧或毀損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或毀損,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予以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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