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稅額:
1、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
1、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明確自7月1日起將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再擴大至新增的7個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包括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壹)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