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幹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規定:“六、關於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
(壹)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以判決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以處理結果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比例=壹個納稅年度的各稅種偷稅(逃避繳納稅款)總額÷該納稅年度各稅種應納稅總額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在評價年度內,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信息確定。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有非正常戶記錄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指: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後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限制,在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當年即納入評價範圍,且直接判為D級。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公布的評價年度判為D級,其D級記錄壹直保持至從公布欄中撤出的評價年度(但不得少於2年),次年不得評為A級。
七、關於D級評價的保留
(壹)上壹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企業,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次年不得評為A級。
(二)D級企業直接責任人在企業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評價為D級(簡稱關聯D)。關聯D只保留壹年,次年度根據《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重新評價但不得評為A級。
(三)因本公告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被直接判為D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簡稱動態D)不保留到下壹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