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國家賠償,對當事人取得的國家賠償金,法律規定不用繳納任何稅款,相應在企業所得稅上應當壹律作為免稅收入。賠償金不征稅原則,是指受害人從賠償義務機關那裏獲得的賠償金無須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賠償金不征稅,壹方面是因為國家賠償是基於違法行使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是對受害人的彌補,如果還要求受害人將其中壹部分賠償金以稅款的形式歸還給國庫,則背離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和宗旨;
2、如果是民事賠償,當事人因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損失賠償,應按營業稅的規定計算征收增值稅。比如商標權侵權,法院判定賠償,那麽可以認為取得的賠償款是因為出讓商標使用權而獲得的收入,就需要繳納相關的流轉稅和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壹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