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報銷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5000元(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金額為15000元),在醫保目錄範圍內。
2.時間要求:壹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個人累計承擔的醫療費用在1.5萬元以內,且不超過當年可扣除的醫療費用。
3.申報方式:納稅人可選擇在代扣代繳或年終匯算清繳時向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4.扣除限額: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扣除限額為8萬元,按照每月4000元的標準扣除。
5.其他條件:在某些地區或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其他附加條件或限制,如醫療費用是否符合當地醫保政策等。
大病稅收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壹項扣除政策,允許個人因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條件通常包括疾病種類、醫療費用金額、立案時間等。這些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政策具體確定。
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會診費、專家門診會診費、急診會診費:參保人因病在符合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會診費用,醫保基金予以支付。
2.定點醫療機構普通病房床位費:參保人員因病入住定點醫療機構普通病房時,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3.門診煎藥費用:參保人到門診就醫時,因煎藥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而發生的超限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基金支付。
4.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藥品目錄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綜上所述,大病扣稅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醫療費用發生時間、申報方式、扣除限額和其他附加條件。為了享受大病扣稅的稅收優惠,納稅人需要確保滿足這些條件並進行正確的申報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