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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納稅申報截止日期

法律分析:2月報稅日期延至23日。納稅人應在23日前完成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文化建設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申報。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代理人(以下簡稱“三代”單位或個人)應於2022年3月30日前辦理202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以下簡稱“三代”稅款),並收取2020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款項。第三代單位或個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2021第三代稅務手續費。“三代”單位或個人在年度內終止扣繳義務或終止征收關系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提交申請材料,辦理“三代”稅費清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這些單位需要征收和繳納營業收入的個稅,1。個體工商戶;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3.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4.個體承包商和承租人;5.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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