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倉儲服務業包括倉儲貨物的儲存、分揀、加工、包裝、配送等服務。第三條市口岸局是本市倉儲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倉儲服務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授權,負責倉儲服務的行業管理,對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的倉儲服務實施具體管理。
縣(市)倉儲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倉儲服務的管理,並接受倉儲服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發展改革、質監、商務、公安、消防等部門以及駐大連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機構按照各自職責?監督管理倉儲服務業。第四條倉儲服務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倉儲服務業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倉儲服務信息系統和咨詢服務系統,公開辦理系統,簡化辦理程序,為倉儲服務經營者及其客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五條倉儲服務業發展規劃應當由倉儲服務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港口和物流發展需要,按照優化結構、節約土地、合理布局倉儲區域、統籌中轉、倉儲、集疏運倉儲發展的原則編制,並組織實施。引導、鼓勵和支持國家儲備物資倉庫、保稅倉庫等重點倉儲服務企業發展。第六條倉儲服務業的經營應當符合倉儲服務業的發展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倉儲、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經營倉儲服務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倉儲服務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審批權限的倉儲服務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經營國際海上貨物倉儲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從事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始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倉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倉儲服務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等發生變化。,應當向倉儲服務業管理機構備案。第十條倉儲服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擾亂倉儲服務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第十壹條倉儲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倉儲管理的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倉儲維護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保障倉儲安全。第十二條倉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倉儲服務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第十三條倉儲服務經營者從事倉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與寄存人簽訂倉儲合同。倉儲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倉儲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存款人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三)儲存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包裝和損耗標準以及儲存註意事項;
(4)儲存條件;
(5)儲存期;
(六)倉儲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存貨人逾期不提取儲存貨物的處置;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糾紛的處理;
(十)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第十四條倉儲服務經營者和倉儲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十五條存貨人應當按照倉儲合同交付貨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假冒的產品,不得交付儲存。第十六條倉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存貨人交付的貨物進行驗收,使用符合要求的倉儲設施,並根據貨物特性分區、分類、分堆存放。不得將糧油、飼料、食品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化學物品和可能造成汙染的有害物質混放;不得向糧油、飼料、食品中投放、噴灑、釋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國家禁止的化學物品,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