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企業可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立稅務管理機構和崗位,明確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2.2 組織結構復雜的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立稅務管理部門或崗位:
總分機構,在分支機構設立稅務部門或者稅務管理崗位;
集團型企業,在地區性總部、產品事業部或下屬企業內部分別設立稅務部門或者稅務管理崗位。
2.3 企業稅務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制訂和完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稅規章制度;
參與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經營決策的稅務影響分析,提供稅務風險管理建議;
組織實施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日常稅務風險並采取應對措施;
指導和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企業開展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和溝通機制;
組織稅務培訓,並向本企業其他部門提供稅務咨詢;
承擔或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賬簿憑證和其他涉稅資料的準備和保管工作;
其他稅務風險管理職責。
2.4 企業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稅務管理的不相容職責包括:
稅務規劃的起草與審批;
稅務資料的準備與審查;
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與審批;
稅款繳納劃撥憑證的填報與審批;
發票購買、保管與財務印章保管;
稅務風險事項的處置與事後檢查;
其他應分離的稅務管理職責。
2.5 企業涉稅業務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
2.6 企業應定期對涉稅業務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