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後兩年內自主創業,到創業實體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0%(出資額不低於3萬元),1年內實繳註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二)大學畢業生新辦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降低大學生創新創業門檻。持續提升企業開辦服務能力,為大學生創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記服務。推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全鏈條發展,鼓勵各類孵化器面向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開放壹定比例的免費孵化空間,並將開放情況納入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降低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入駐條件。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器等創業載體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高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地方可對高校畢業生到孵化器創業給予租金補貼。(科技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條 便利化服務大學生創新創業。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開放***享平臺,強化對大學生的技術創新服務。各地區、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實驗室以及科研儀器、設施等科技創新資源可以面向大學生開放***享,提供低價、優質的專業服務,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支持行業企業面向大學生發布企業需求清單,引導大學生精準創新創業。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面向高校和大學生發布技術創新需求,開展“揭榜掛帥”。(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