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二是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四是進壹步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以《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在享受對象上體現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規範性,並將公***就業服務職能與稅收征管緊密結合,適應了當前我國就業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同時,通過設置行業限制、加強對《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管理等方式,進壹步提高了優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產生稅收征管漏洞。
《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為確保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順利實施,《通知》還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發布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