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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2名: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信息、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和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培訓;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退休人員工作;帶頭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

(2)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

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3)就業促進股

負責制定全縣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以及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在國家教育政策指導下,制定本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失業預警系統,制定大規模失業預防、調控政策,制定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相關政策。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組織的管理。

(4)公務員管理單位(大竹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貫徹國家關於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交流、培訓、辭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推行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以縣政府名義組織實施獎勵和表彰活動;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制定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接收、審核、發放和培訓本縣軍隊轉業幹部;承擔大竹縣及中央、省、市有關單位軍轉幹部的安置、轉移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安置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單位(大竹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和專家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的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流動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聘任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政策(包括招聘外國和海外非專家);承擔事業單位、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調配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協調人才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規劃管理;制定人事調配政策,承擔特需人員和藏區人員調配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引進國外智力;負責審批管轄範圍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短期培訓。

(7)勞動關系工資福利單位

負責制定全縣勞動關系政策;牽頭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規則;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查和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承接縣屬國有企業職工流動;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率先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辭職等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受處分人員的工資、福利、計齡、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管理;負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獲獎人員退休待遇的提高;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

㈧社會保險股

負責制定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統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系統;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核銷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負責統籌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方式;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制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和待遇項目;制定全縣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等相關工作。

(9)農村養老保險單位

負責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按征地計劃中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負責依法審查國家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安置方案。

(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查處涉及資金安全的違紀案件;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級和縣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縣級社會保障基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指導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壹)調解仲裁管理股(信訪股)

統籌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及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相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負責行政調解和信訪協調工作。

(十二)勞動監察股

負責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計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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