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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的房產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第壹個理解:所謂代扣,就是交房租的時候代扣房產稅,和發工資的時候代扣個人所得稅壹樣。此時,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加上代扣代繳的房產稅之和,才是真正依附於承租人的租金。“應稅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殘值繳納房產稅”,代扣代繳的房產稅是租金的組成部分。承租人承擔的租金= 0+代扣代繳的房產稅,即此時,承租人以出租人應繳納的房產稅為代價使用出租人的房產。借:管理費-租金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房產稅。但此時會造成出租人的收入確認和計稅周期,應該是錯誤的。第二種理解:這種理解可能是稅務局的立法精神,因為按照地方稅的解釋——這個租金的最終承擔者是出租方(因為是減免的)。根據會計準則,在確認壹直對稅務局的債務的同時,還需要確認壹項對房產所有者(出租人)的債權。借:其他應收款-出租人-預提房產稅貸:應交稅費-預提房產稅(如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關聯方之間的利益輸送”,就有意義)。那麽出租人對此項目的處理是:借:管理費-房產稅貸:其他應付款-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房產稅。從常識上分析,關聯方之間可能會發生不出租使用房屋的情況。而壹個企業通過無償提供不動產給關聯主體使用,減少了關聯方的支出,人為提高了關聯方的利潤(這就是利益輸送的問題)。當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不收取租金時,不允許扣除預扣房產稅,同時對從事利益輸送的出租人征稅,可能對抑制關聯方之間的利益輸送行為產生打擊。(如果租金低得離譜,需要在財報中披露關聯方,否則處罰嚴厲。綜上,承租人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出租資產的壹方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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