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關系的特點是有三方。如果只有雙方,沒有第三方,就不能成立代理機構。三方的關系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裏不再贅述。(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款還規定,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也可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或解除民事權利行為以外的變更,如申請專利和商標、辦理註冊、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現,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不實施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任何機構都不允許有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三)代理機構依據。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表示或接受意誌並使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利。代理的效果歸我,關鍵是要有代理。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異,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素。(四)應當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是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因此,代理人應當親自履行代理事務,並賦予其與自己事務同等的註意義務。任何旨在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自利性代理、自我代理和相互代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獨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區和特定時期內銷售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不允許銷售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於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進行的任何貨物交易,無論是由代理人進行還是由委托人直接與其他商人進行,代理人均有權享有傭金。總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委托人可以選擇多個客戶作為代理人,按照實際推銷的商品數量,或者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傭金。
在中國的出口業務中,有很多這樣的代理商。在大陸法系國家,許多法律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但壹般的代理概念出現在羅馬法的查士丁尼時期和後查士丁尼時期。原因是古羅馬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宗法經濟,所以羅馬法不接受代理他人的概念。代理理論最早是由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在大陸法系提出的。他在17世紀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壹書中寫道,代理人的權利直接來源於他自己,他的行為基於他的任命。格勞秀斯在書中指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時,可以約束被代理人,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權利。這壹主張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所接受。1886年,德國法學家保羅·拉班德發表了壹篇重要論文《根據德國商法典完成法律行為時的代理》,系統闡述了委托與代理概念的區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在大陸法系代理制度發展史上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
英美法系的代理法起源於英國,由於歷史傳統的差異,其發展走過了與大陸法系不同的道路。英國學者認為羅馬法對英國代理法沒有影響。梅特蘭認為它起源於“功利”理論,霍姆斯和霍爾斯沃思認為這壹理論起源於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和法官判例對普通法中代理概念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作用。17和18世紀,由於衡平法、海商法、民法規則和商法的影響,出現了兩種商事代理人,即經紀人和代理人。代理這個詞開始被使用,代理最終作為壹個獨立的概念從雇主和雇員的關系中分離出來。美國代理法基本沿用了英國代理法的概念和規則,但受霍姆斯法官的影響,美國法學家和法官並沒有將自己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與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區分開來,而是將其視為代理法的組成部分。
代理作為壹個法律概念,由於歷史和法律傳統的差異,在不同的法學中,甚至在同壹法學體系內的不同國家,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正如英國學者弗裏德曼在其著作《代理法》中所承認的,他對代理的定義只是“暫時的、嘗試性的”。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商事代理壹詞,各國立法並未界定其統壹的概念。有人稱之為“商事代理”或“商事代理”(其實是狹義的商事代理),也有人沒有明確的稱謂,只是與民事代理混淆。中國學者的觀點:
商事代理可以表述為: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人)的委托,與第三人共同作為法律行為,其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或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
因此,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其授權,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所謂國際商事代理,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為了取得傭金,根據委托人(另壹商人)的授權,為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在境外發生的壹個或多個環節的特殊民事法律關系。
國際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其授權,以營利為目的,為自己的利益與第三方進行業務往來,從而在自己、代理人和第三方之間產生具有國際因素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國際或涉外因素的基本構成是:代理人與本人或代理人與第三人國籍不同,或居住在不同國家;代理人以自己的身份與第三人建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代理人代表我在另壹個國家或地區做代理。
從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概念可以知道,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以下幾個方面有相似之處:第壹,兩個代理都涉及三方和三方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被代理人、第三人及其關系;其次,代理行為的後果由委托人承擔;第三,代理人可以代理人的名義行事。雖然兩種代理有上述相似之處,但由於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的創新和發展,兩者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具體體現在理論基礎、代理的依據、代理人實施的目的、代理關系的主體和資格要求、代理行為的名稱、代理的內容等方面。具體可參考優雅、民事代理、商事代理的對比,此處不再贅述。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是特殊的。
在代理人方面,壹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際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是商人,包括商事律師和個體商人。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商人”的概念。法律上對“商人”的理解應該是在工商登記註冊,建立了營業賬簿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和資金,從事壹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此外,在國際商業代理中,通常委托人、代理人或第二當事人中至少有壹方在不同的國家設有營業地。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是特殊的。
在壹般民事代理的委托代理中,代理權的授予是基於對代理人的信任,部分是有償的,大部分是無償的。在國際商業代理中,由於代理人和委托人通常在不同的國家,對人的信任逐漸轉化為對資本的信任。委托人(委托人)基於對資金、技術、設備和專業知識的信任,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商事代理是壹種代理行為,壹般是在國外實施或在國外產生結果的與財產有關的商事行為,都有報酬,體現了營利性特征:(1)代理人的行為是營利性的商事行為,委托人通過商事代理人的行為獲得利益;(2)商事代理人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通過其代理行為獲取傭金。
3.國際商事代理的產生是特殊的。
壹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權的產生分別源於法律規定、當事人委托和有關機關指定。商事代理是委托代理,其代理權的理由只有壹個:當事人的授權。國際商業機構也是如此。
4.在以誰的名義開展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業機構是特殊的。
壹般民事代理采取“唯名論”原則,即通常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根據間接代理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在外貿代理領域,商事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代理權。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差別說”,還是英美法系的“等同說”,都涉及到這個根本問題。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無論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論他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公開了自己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為是在其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的,後果最終都會到他的身上,我對此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代理制度的規定在代理權限的本質問題上是壹致的。
5.國際商務代理人特別負責。
在壹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或委托人承擔責任。在商事代理中,由於代理人是從事專門營利性活動的獨立商人,在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應承擔比壹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風險和責任,即使沒有過錯,也可能承擔壹些特殊責任。而且,隨著國際商務代理人逐漸涉足客戶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往往會因為自己的身份和行為而承擔代理人之外的責任。
6.國際商事代理有涉外因素。
如前所述,國際商事代理中的主體、代理行為或結果至少有壹項是在國外,即具有涉外因素,這是國際商事代理的顯著特征,也是其與國內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區別。
7.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由於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在發生糾紛時,由於各國對商事代理的規定不同,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沖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運用各國國際私法對法院沖突規則的指導,認定案件爭議的事實,找出應當遵循的神奇規則,確定解決案件爭議的法律。
今天,商業代理的業務範圍很廣。就其範圍而言,不僅發生在國內貿易領域,也發生在國際貿易領域;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都可以作為客體。法律是現實的反映和體現,商法已成為最具國際普遍性的法律。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商事代理法當然具有國際適用性。
8.商人作為全球首個綜合性行業商業信息采集平臺,匯聚了各行各業的寄售產品銷售及展覽信息、代理項目招商信息、直銷產品供應信息。它具有同時為經銷商、代理商和買家服務的特點。商人是經銷商和代理商資源最多的網站。其中展吧更適合寄售產品展示,招商更適合代理項目招商,供應更適合產品批發零售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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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註冊公司、分公司、外資公司、海外公司代理。
2.代理各種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各種稅務業務的自查和清算。
3.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務評估,制作涉稅文件。
4.代理工商、稅務變更和註銷。
5.代理審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報批手續,為企業正常避稅增加抵扣業務。
6.代理壹般納稅人的認定
7.代理專利權、軟件生產、獨家許可和知識產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