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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費稅前扣除標準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未超過規定計算限額的,應當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財產保險公司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限額。).

通知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通知還規定,企業不得在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中包含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企業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和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此外,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的金額,應當如實入賬。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等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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