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2)錄入信息,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3)認定管理部門恢復相關稅務認定資格,增值稅納稅人重新發行防偽稅控設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3號)
升級規範
(1)提供互聯網絡跨縣(區)遷入預申請服務。
(2)稅收資質互認。對納稅人已享有的稅收資質(如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資質、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質等)在京津冀三地間遷移時,承接地主管稅務機關繼續予以認可,承接時不再審核調查,並加強後續監管。
政策依據:
《國家稅總局關於創新京津冀協同發展稅收管理和服務的通知》。
(3)提供免填單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4)提供同城通辦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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