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賣方而言,“兩票結算”的存在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但應限於以出廠價填寫的貨物發票和賣方支付的運費票據為依據,向買方收取貨款和預付運費的結算方式。關鍵是銷售貨物出廠價,即銷售行為發生的地點在賣方,讓買方把貨物運回去,支付運費。另壹方面,如果銷售行為發生地是買方,則交付貨物的責任是賣方,顯然沒有“兩票和解”的依據。如果賣方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服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其承擔的運費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抵扣。對於買方來說,沒有理由支付運費,因為貨物的購買地是在他自己的國家。因此,“兩票結算”只存在於“發貨制”的銷售模式中,對於“發貨制”的銷售行為只能實行“壹票結算”,即以貨物銷售發票為結算依據。
稅務機關對預付運費的檢查重點是:
1.掌握交易場所,確定貨物銷售方式,明確運費由誰承擔。
2.掌握開票地點,檢查虛假運費行為,核實商品銷售收入。
註:(1)出票到買方所在地的預付運費;
(2)向第三方運送機票的預付運費。
3.掌握運輸票的出票人是承運人還是銷售人(包括自行填寫或代地稅部門開具),核實是預付運費、有組織運輸還是經營運輸。就出票人而言,預付運費是在賣方要求承運人付款後形成的。
(1)賣家自己填發票——混合銷售收入。
(2)賣方到地稅部門開具裝船票——代賣方組織運輸。
(3)賣方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後,加價到當地稅務部門開海運票-經營運輸(混售)。
4.掌握物流和資金流的內在聯系,檢查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虛開、拆開運費分解商品銷售收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