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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福利都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很多比較好的單位就會為員工發放福利,這在員工看來是壹件好事。但是單位發放的福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員工很關心的問題,其實在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定。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單位發福利都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要區分情況,有些是不計入工資薪金的,有些是要合並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壹、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壹步解釋道: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稅發(1998)155號文解釋說,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壹)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並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壹並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折合成等額的貨幣額,並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壹並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並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壹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於單位的福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根據規定來進行,有些需要繳納有些就不需要進行繳納。因此,要看單位發放的事屬於什麽樣的福利,勞動者就需要做好相關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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