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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賣車如何交稅

公司所賣的車售價超過了該類的固定資產原值,就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接下來是售價並未超過原值,就免征增值稅。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17%。

3、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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