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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政審和家訪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的通知》,現就士兵政治審查的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第四章兵役登記中的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結合兵役登記工作,建立應征公民登記、審查和考核制度,為征兵政治審查打好基礎。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和單位主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情況、政治狀況等進行初審。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會同公安派出所、教育部門,根據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進行政治審查,建立檔案,定期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三)派出所要重點檢查本轄區應征公民及其主要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是否有違法犯罪問題或其他不良行為,及時通報鄉(鎮、街道)人武部,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匯總公安機關和基層單位對應征公民的審查考核情況,會同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情況審查,建立健全檔案材料。

第二十壹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進行跟蹤復查,掌握其實際表現,外出,重點對人戶分離、外出務工經商人員進行復查,做到去向清楚、情況清楚。

第二十二條對於外招辦需要調查的適齡青年在其轄區內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情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查並及時答復。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將兵役登記期間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與年度征兵工作有機結合,優先推薦確定現實表現好的預征對象進行體檢。

第五章征兵期間的政治審查

第二十四條征兵期間,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實行村(居)委、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和區域聯審,嚴格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村(居)委會根據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體檢合格的候選人進行政審,提出專家意見,並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武部推薦政審合格人員。

(二)預征對象就讀的最後壹所學校出具其在校期間表現及受教育程度的證明,並提出鑒定意見。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審查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年齡、戶籍、戶籍記錄、實際表現、政治狀況,提出審查意見。

(四)鄉(鎮、街道)認真核對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學校、派出所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審組會同司法、工商、稅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對通過鄉(鎮)、基層單位政審的預征對象進行政審,簽署政審結論。

(六)各級負責政審的機構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考生政審表》(見附件1)上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在縣(市、區)域外與家人分離、工作、經商、求學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審查,應當在平時跟蹤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必要時可以派人或者派人進行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自願報名學生的政治審查,主要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回國期間的政審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大學生就讀的學院(系)對其在校期間的實際表現進行初審;在初審的基礎上,學校主管部門對大學生進行復審;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對其政治狀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簽署了綜合審查意見。

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回鄉期間的政治審查,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給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就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見附件2)和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回鄉期間政治表現調查表(見附件3);

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入學前和返鄉期間的政治表現進行審查,並在《大學生入學前和返鄉期間政治表現調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按時限寄回學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學校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審組綜合各方面意見,簽署政審結論。大學生入學前和回鄉期間的政治表現調查表附在我的檔案中,作為公民申請人政治審查表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收新兵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在非軍事部門從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時,其政治審查的實施辦法,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征兵部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壹安排下,對擬批準入伍的公民進行雙方參與的面談和調查,並將問題及時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充分發揮部隊的作用,主動安排走訪和調查。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預定單位招收的士兵,未經走訪調查接收部隊,不得入伍。

第三十條對已經批準入伍的新兵,發現不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並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擴展數據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2004年10月9日頒布的《征兵政治審查條例》規定,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祖國、人民軍隊,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戰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字或者作品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犯罪時年齡在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依法不受刑事處罰,或者在18周歲以前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外國和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

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十壹)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條件的政治條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征兵政治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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