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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如下:1。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這主要是因為2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收繳,可以減輕銀行接受罰款的壓力,對當事人的影響較小。如果去銀行繳費,不僅耗費當事人成本,還會增加程序的復雜程度。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這主要是指行動能力強的公民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的情形。如果不當場收繳,事後很難落實。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這主要是出於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的現實考慮。在偏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當事人很難在銀行限期繳納罰款,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票據。逾期不繳納的,收繳財政部門罰款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天黑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於第二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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