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內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遇到的困難 把內控機制建設作為稅收體制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結合稅制、征管、內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積極完善內部崗責體系,優化流程,健全制度,強化監督,形成權力層層分解、工作環環相扣、相互聯系制約的科學嚴密的管理鏈條,從源頭和機制上防範腐敗風險。因此,如何對“兩權”(稅收管理權、稅收執法權)進行有效監督控制,是當前各級國稅部門高度關註、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對如何進壹步加強內控機制建設,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探討。
壹、充分認識加強部門內控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防止稅收流失,更好地保障國家和地區發展。各級稅務部門作為國家重要的經濟管理和執法機關,在代表國家行使依法賦予的相關權力的同時,承擔著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吸納收入、提供經濟基礎的重要使命。建設稅務部門內控機制能有效遏制因濫用征稅權而造成的稅收流失,切實保障國家財政收入。
打造高素質稅務幹部隊伍,更好地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稅務部門執法風險較多,尤其容易在黨風廉政環節上出現紕漏,除道德自律、思想教育、外部監督等形式,通過排查風險、再造稅收流程、引進科學信息化管理、進壹步明確崗位權責等方法,將監督直接切入每個執法環節和崗位上,便於把腐敗扼殺在搖籃中、將風險控制在萌芽時,從而提高稅務幹部廉政水平,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
保障納稅人權利,更好地服務於納稅人。稅務部門內控機制的建立及良性運轉,將在壹定程度上保證稅務幹部廉潔從政,同時達到崗責明確、程序簡單明了、態度良好、信息化建設水平提高、信息更加公開透明等效果,使得人民辦事更方便、更容易,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贏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二、準確把握部門內控機制建設的概念和內涵
內控機制是由各級國稅部門的領導班子、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同參與,通過明確權責分配、規範權力運行程序、強化風險管理、健全規章制度,使權力運行實現分權制衡、流程制約、風險管理、信息化運行,從而在稅收管理、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各項權力運行中,形成內生的制約力的管理機制。在推進過程中,要準確把握內控機制建設的四個內涵。
建設基礎是明晰的權責體系。“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是內控機制的核心思想。內控機制建設的關鍵在於權力和責任是否匹配。內控機制建設要求各級國稅部門分解細化工作職責,通過對崗位職責的規範和完善,明確各崗位在處理有關業務時所具有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權力、崗位、責任、制度的有機結合,形成完備的權責體系。
主要內容是規範權力運行。內控機制建設強調以權力運行為主線,通過內部控制,使稅收管理權、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的運行,以及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大事項、重要環節的權力運行都有章可循、有律可依,保證權力運行不出軌、幹部隊伍不出事。
本質要求是促生內在的制約力。推進內控機制建設,要準確把握監督與制約的關系。監督是對特定主體的監視和督促,制約是對權力的控制和約束。內控機制建設強調以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和責任的落實度為重點,通過規範權力的運行,使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行為主體之間,由於分工和責任的不同而相互約束和牽制,形成內生的制約力。
表現形式是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通過內控理念培育崗位責任機制、風險排查機制和評價考核機制等,對權力行使實施有效制約、規範、約束和評價,引導部門之間、部門內部之間各個行為主體的互動,使對權力制約的要求與稅收征管、內部管理的各種制度規範相適應、相融合,形成有效制約、全程監控、高效運行、超前防範的`管理機制。
三、當前國稅執法內部監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國稅部門在樹立預警在先、防範在前的理念,認真排查稅收執法風險點,規範稅收征管執法行為,防範稅收執法風險,保障國稅隊伍的平安、和諧方面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通過國稅系統的稅收執法檢查和內控機制執行情況檢查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內控機制的建立還存在壹些薄弱環節,集中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壹是執行與控制難對稱,執法行為的復雜性、廣泛性、時效性與監督控制的局限性和滯後性之間不對稱。
從執法內容來看,稅收執法涉及很多個業務流程,適用稅收法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更是紛繁復雜;從執法客體來看,每個稅源管理單位管轄的納稅人成百上千,每個納稅人的經營納稅情況千差萬別;從執法主體上看,除了綜合管理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其他人員均具有壹定的執法權,均是執法的主體。因此,不論從執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上看,稅收執法貫穿於稅收管理實踐的自始至終,具有顯著的復雜性、廣泛性和時效性,它客觀要求有壹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對其進行全覆蓋、全過程監督,但從目前稅收執法內部監控的運行情況來看,監控存在著局限性和滯後性問題。壹方面是計算機監控的局限性。目前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監控點多為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進行了監控,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進行識別,只能對執法行為進行表面和形式上的控制,難於對執法行為進行深層次控制;另壹方面是人工監控的滯後性,目前執法檢查是對稅收執法進行人工監督的重要手段,但這種手段主要為事後檢查,並且多采用抽查,只檢查了既成事實的結果,且監控面窄、不深入,對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難以執行到位。
二是監控難統籌,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工作職責不清、要求不壹。
隨著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上線運行,初步形成了科學化、精細化的“人機結合”監控新模式,但在工作實踐中,稅收執法內部監控卻因各種原因難於統籌,主要表現在:壹是監控職責不明晰,監控職能難統籌。從目前部門職責定位上看,對稅收執法進行監督控制的職責主要定位於政策法規部門,其他部門雖然對職責範圍內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了監控,但在日常工作中,各業務部門執法監控處於各自為政狀態,難於實施統籌管理,不能形成監控合力;二是管理要求不統壹,執法監控難操作。各業務部門之間在平時缺乏及時有效溝通,在任務下達、標準設定、業務銜接、資料流轉等方面未能及時進行統籌規範,致使基層執法人員難於操作,執法監控也難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