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個月內工資分次發放的計稅
職工劉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個月工資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個月工資3000元,當月***計工資6000元,請問是否代扣個稅?
答復:劉某應納個稅=(3000+3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1:個人所得稅是按月計征的,這與分多次發放沒有關系,都需要合並計算征收個稅。
提醒2: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而產生的罰款,如果公司按照已經扣除了罰款後的工資發放給員工,可以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金額計稅。
提醒3:在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平時按月取得的生活費或部分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取得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應按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醒4:特定行業(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30日內,合並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照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二、取得年終獎的計稅
職工劉默2016年12月份工資4000元,年底取得年終獎36000元,計算12月份工資以及年終獎的個稅?
答復:工資的個稅=(4000-3500)*3%-0=15元
年終獎的個稅計算分為2步
第壹步: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36000/12個月=3000元
找到對應的稅率為10% 以及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為105元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款
個稅=36000*10%-105=3495元
提醒1: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提醒2:個人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兩處以上取得工資的計稅
職工劉某7月份從甲公司取得工資4000元,從乙公司也取得工資8000元,請問如何代扣個稅?
答復:甲公司扣繳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0=15元;
乙公司扣繳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345元;
如該個人選擇到甲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總納稅,申報稅款為(8000+4000-3500)×20%-555=1145元。
應補個人所得稅:1145-345-15=785元。
提醒1: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所得的,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即各算各的),同時其本人應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提醒2:合並納稅是指納稅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同壹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且只能減除壹次費用扣除標準;
提醒3: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提醒4:個人從兩處以上分別取得全年壹次獎金,如果在同壹個月內,自行申報時可以合並申報補稅。
四、外籍職工取得工資的計稅
職工戴爾屬於外籍人士,7月份工資12000元,計算個稅?
答復:個稅=(12000-3500-1300)*20%-555=885元
提醒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提醒2: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費用,相當於減除4800元的費用。
五、取得差旅補貼的計稅
職工劉某2017年7月份工資4000元,本月出差10天,報銷差旅補貼1000元,計算7月份工資的個稅?
答復:個稅=(4000-3500)*3%-0=15元
提醒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提醒2: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提醒3:企業:自行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提醒4: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六、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壹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時限內進行平均,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如下: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減除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再減除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以後的余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月工資薪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工作年限數,得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張某在深圳某企業工作20年,張某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企業向張某支付壹次性補償金37.60萬元,同時,從37.60萬元中拿出1萬元替張某繳納“四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9萬元,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90000×3+10000=280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376000-280000=96000(元);
將張某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攤,張某雖然在該企業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攤,96000元÷12=8000元,對應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
應納稅額=[(96000÷12-2000)×20%-375]×12=9900(元)。
(2)安置費收入。對於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提醒1:“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是當地上年的“年“職工平均工資,比如根據我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鎮單位平均工資數據公報》的數據,2016年度深圳市城鎮非私營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9757元,深圳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269271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醒2: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