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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活動經費可否稅前列支

根據《中***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並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使用範圍包括:召開黨內會議,開展黨內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活動;組織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

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走訪、慰問和補助生活困難黨員;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維護黨組織活動場所及設施等。

擴展資料:

壹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所得稅稅前列支:

1、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自2001年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業的企業。

每壹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以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此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百度百科-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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