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德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條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錄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範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承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提取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繳存地區無房職工租房自住;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現有房屋加裝電梯;
(五)職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職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受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無過錯),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退休人員;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已經出境定居的;
(十壹)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二)職工與非本市戶籍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異地繳存未續,賬戶被封存滿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五)、(六)、(七)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七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壹次性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提取條件
第八條職工及其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余額應當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職工及其配偶在壹個自然年度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租賃自住住房的,只能選擇壹套住房為其中壹種住房消費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職工及其配偶有住房消費行為的,申請住房公積金時,住房地址應當與職工或者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公積金繳存地壹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德陽、眉山、資陽行政區域內,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除外。
第十壹條職工及其配偶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含組合貸款)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該套住房首付款。
第十二條職工及其配偶目前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第十三條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人××擁有同壹產權的自住住房,不得為該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職工及其配偶已租房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連續3個月(含)以上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職工及其配偶購買同壹產權自住住房兩次(含)的,只能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不得多次提取。
第四章提取頻率和額度
第十六條購買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購房合同登記之日起壹年內申請提取。全款購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備案合同房價款總額,按揭貸款購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備案合同房價款總額減去按揭貸款金額後的余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七條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壹年內申請提取。職工購買的再交易住房,近壹年內有其他交易記錄的,應當在取得該套再交易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壹年後,在壹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全款購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契稅繳納總額,按揭貸款購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契稅繳納總額減去按揭貸款金額後的余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八條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取得購房賬單後壹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額度根據建房審批單核定,且不超過購房賬單金額,不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九條購買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取得購房賬單後壹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額度根據購房合同和拆遷協議核定,不超過補充額度,且不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批準文件齊全後壹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二十壹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按月或按年提取,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月還款額,且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年度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在還貸期間,提前還款或提前結清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在部分還款或提前結清住房貸款本息後壹年內申請支取壹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職工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辦理自住住房按揭貸款每月定額提取。
第二十二條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按月或者按年提取,月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租金提取限額,且不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年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年租金提取限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現有住宅電梯所有權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兩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新增電梯發生的實際支付費用(不含後期運營費用),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四條職工或配偶及父母、子女* * *同購買同壹產權的自住住房,住房已明確規定按份額提取的,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份額平均提取。
第二十五條患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無過錯方)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結清後壹年內申請提取壹次。患重大疾病,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醫保支付),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處理災害事故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賠償金額後),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每年可以申請提取壹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五章材料的提取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經職工授權,通過部門間信息互聯的方式可以核實職工的提取業務申請信息,無需職工提供相關材料;無法核實的,職工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作出承諾,公積金中心應當記錄該承諾。公積金中心發現虛假承諾的,應按違法提取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職工身份證、本人銀行儲蓄賬戶和規定的業務證明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第(二)項,因該套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的,還應當提供該套住房所在地和職工及配偶繳存公積金所在地的房產查詢記錄。所購住房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公積金繳存證明(異地償還公積金貸款除外)。
職工或配偶購買自住住房的,還應提供與其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非從業人員患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或者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
員工委托他人辦理取款業務時,還應提供員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業務證明材料:
(壹)購買商品房:購房合同和購房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款正式票據。
(2)購買再交易房屋: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提供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審批表、購買價格的正式票據。
(四)購買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拆遷批準文件、拆遷人員名單、正式購房票據。
所購房屋已抵押給抵押銀行的,還應提供顯示該房屋貸款信息的主貸款人個人信用報告或該房屋的貸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業務證明材料:
(壹)建設自住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支付房價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的正式票據。
(2)自住住房裝修: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舊房裝修的批準文件、支付房款或購買建材的正式票據。
(3)自住房屋大修: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市房屋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繳納維修費或購買建築材料的正式票據。
第三十壹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貸款償還證明。住房貸款部分或全部提前還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還款憑證。
第三十二條職工無房出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現有住房上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協議、電梯使用登記證明、實際繳納電梯費用的正式票據。
第三十四條職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省醫保管理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壹年內醫療費用支付證明和醫保支付證明。
第三十五條職工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或者交通事故(無過錯方),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相關單位對災害事故的處理證明(包括災害造成損失的預計金額和事故現場照片)。
第三十六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由銀行代為出具的需提供銀行接收清單)。
第三十七條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退休證明或者退休文件。
第三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院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第三十九條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者戶籍註銷證明。
第四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本人戶籍證明。
第四十壹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壹級銀行儲蓄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公證部門關於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有繼承權、受遺贈權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3000元的,不需要公證,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當面出具書面承諾書,簽字並按手印確認。
第六章提取、審核和方法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經審查不批準撤回的,應當告知理由。向房產中心、民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員工行為及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三個工作日內。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積極推進全流程網上提取業務,統壹線上線下提取業務的申請和審核標準。
第七章非法開采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非法提取:
(壹)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利用假結婚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使用虛假購房合同、銀行抵押(貸款)合同、銀行貸款證明等套取住房公積金的;
(四)利用虛假的房屋所有權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疾病診斷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六)使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七)使用虛假的自建住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八)利用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九)壹年內解除備案合同,在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間內拒不退還的;
(十)其他非法提取行為。
第四十五條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法提取行為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公積金中心將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記入住房公積金系統個人不良記錄黑名單,當事人及配偶五年內不得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並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報送征信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抽取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提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返還違規提取的資金,違規提取的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返還違規提取的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資金。
(3)職工有兩次及以上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或者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後拒不歸還的,公積金中心將擴大職工及配偶不良記錄黑名單。
第四十六條單位、中介機構和受委托代理的工作人員涉嫌塗改、偽造、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職工違規提取的,按照公積金中心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對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國家、省、市政策和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情況,對本規定中的提取範圍或提取條件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德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德公積金管發[2019]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