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土地)坐落:根據房屋產權證書、土地證書登記的相應項目填寫,其中,房屋產權證書是指房屋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證書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沒有上述證書的,按房屋、土地實際坐落填寫。
3.房產原值:填寫按現行房產(城市房地產)稅有關規定應計入財務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的房屋(含單獨核算的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設施)原價,對賬簿中記載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按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整的,填寫稅務機關評定後的價值。
4.年應納稅額:填寫按現行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其中:“合計”欄中年應納稅額填寫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應納稅額合計數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納稅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無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必須在備註欄中說明。
6.出租人名稱、證件號碼:出租人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租人為單位的,填寫該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車船數量較多,超過本表欄目的,僅填寫“小計”、“合計”欄,但須根據本表所列項目單獨附表登記房屋、土地、車船明細。
8.凈噸位/載重噸位:根據船籍證書登記的相應項目,機動船填寫凈噸位,非機動船填寫載重噸位。
9.免稅車輛(船舶)須在備註欄中註明免稅原因。
10.辦理變更登記的,須在備註欄中註明變更項目和變更時間。
11.各欄中如有不能填寫或者需要說明的事項,應在備註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