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1992年9月4日通過,並於10月4日起施行。65438+1995年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它是我國第壹部以法律形式對國內稅收和涉外稅收作出統壹規定的稅收征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總則、稅收管理、稅收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與過去稅收征管的法律規範相比,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在內容上有以下特點:
第壹,強化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比如增加了強制措施的範圍,提高了稅務機關執法權的法律效力和法定級別。
二是完善了稅務機關執法制約機制。比如明確了執法權限範圍,完善了執法程序和流程,對稅務機關提出了執法的基本要求。
第三,註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增加了延期繳納的規定,納稅人有選擇復議的權利,建立了稅務代理制度,設立了納稅人損失賠償制度。
第四,完善了稅收違法處罰制度。比如幾個新罪名的設立,法人的認定,都可以構成偷稅罪的主體。
壹.適用範圍
稅收征管法的適用範圍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稅收征收管理的適用範圍。
財政部門征收或者海關征收的稅收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的適用範圍:1。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2.關稅、船舶噸稅和海關代征稅款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稅收管理
稅收管理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實施的壹項基本管理制度和行為,與稅收征收、稅務稽查壹起構成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稅收管理是整個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環節,是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前提。
(壹)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並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壹系列法律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征稅人與被征稅人之間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憑證。
稅務登記分為工商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停業和復業登記四種。
(1)開業稅務登記
1,營業稅登記的對象。根據有關規定,有兩類納稅人需要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A.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B.其他納稅人。
2.開業稅務登記要求。納稅人應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辦理稅務登記:
a、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
b、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報告。
C.帶上所有相關證件或材料。
d、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3.工商稅務登記審批。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填寫的稅務登記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進行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或者註冊稅務登記證。對取得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稅務機關還應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第壹頁上方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