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版)及填寫說明。
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本表適用於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第二,標題項
1.“納稅期限”:從納稅期限的第壹天起至納稅期限的最後壹天止。
對於年中開始營業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當月(季)開始營業之日起至當月(季)最後壹日止。從次月(季度)開始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3.“納稅人名稱”: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1.第壹部分,按實際利潤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本期發生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2行到第17行,填寫從65438+10月1年到該月(季)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2.第二部分按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寫19行至24行。
其中:19行至24行,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19行到第24行,填寫從65438+10月1到該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金額;“累計金額”欄,填寫從當年65438+10月1到本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四。每條線的報告
1.第1行至第26行,納稅人按其預繳申報方式填表。
實行“按實際利潤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實行“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19行至24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填寫。其中,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在填寫1至26行的基礎上,填寫28至31行。本表僅第30、32、33行由匯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填寫。
動詞 (verb的縮寫)具體項目填寫說明
(1)按實際利潤預付。
1.第2行“營業收入”:應填寫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銀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寫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經營成本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利潤總額。銀行的數據與利潤表所列利潤總額壹致。
4.第5行“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應根據稅收規定填寫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應填寫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應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
5.第6行“免稅基的非應稅所得和應稅所得”:填寫稅法規定的非應稅所得、免稅所得、減征所得、免稅所得和扣除應稅所得的金額。本行通過《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減免明細表》(明細表1)完成報告。
6.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減少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7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納稅調整數。本行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填報。
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根據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金額。
8.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列。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9.第10行“稅率(25%)”: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
10.11行“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列。行11 =9 ×10,行11 ≥0。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11 ≠ 9× 10行。
11.12行“所得稅減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12.13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本年度上月和本季度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發生額”欄為空。
13.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收)所得稅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特定業務已預繳(征收)的所得稅額。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4.15行“應交(已退)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15累計金額列= 11-12-13-14,且15 ≤0,填0;“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15.16行“減:以前年度多繳本期已繳所得稅額”: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尚未退還時,本納稅年度已繳所得稅額。
16.17行“本月(季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當17行累計金額欄=15 -16,且17行≤0時,當前金額欄為空。
(二)按上年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1.19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2.第20行“本月(季度)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
(1)按月預繳的納稅人:20行= 65438行+09 ×1/12。
(2)按季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65438行+09 ×1/4。
3.第2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4.第2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扣除:所得稅減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6.第24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的其他方法。
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填寫以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
(四)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相關項目的申報情況。
1.第28行“總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納稅企業總機構應根據本表已繳納的所得稅額(1行至第26行)匯總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按照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寫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並根據不同的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5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總機構分享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總機構分享的預繳比例”: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的納稅企業,按總機構分享的預繳比例的25%填報;對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上報總機構應分擔的預繳比例。
2.第29行“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由納稅企業總機構根據本月預繳的所得稅(1行至第26行)匯總本期預繳的所得稅,並根據財政集中預繳的比例計算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采用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實際利潤預繳”:15行×集中財務分配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中央財政撥款預繳比例。
對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中央財政撥付的預繳比例報25%;對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照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上報中央財政撥款的預繳比例。
3.第30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由納稅企業總機構根據本表已繳納的所得稅額(1至26行)匯總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根據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並按照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實際利潤預繳”:15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26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比例”: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比例報50%;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繳比例。
分支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列銀行。
4.31行“其中:所得稅應由總機構獨立的生產經營部門分擔”:填寫跨地區經營合並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具有主要生產經營職能且按規定視為二級分支機構的部門本期預繳的所得稅。
5.第32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寫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確定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6.第33行“所得稅分配”:申報匯總納稅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分配比例計算預繳或匯算清繳的所得稅。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填寫。
1.納稅人上壹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本年度預繳時選擇“是”,累計預繳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的選擇“否”。
2.對於今年新設立的企業,如果“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預付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的,選擇“否”。
3.如果上壹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則估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小微企業要求。選擇“是”,然後選擇“否”。
4.納稅人在第壹季度預繳所得稅時,鑒於上年匯算清繳尚未完成,可根據上年第四季度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
此欄是必需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選擇“否”。
七、表的關系。
(壹)表格之間的關系
1.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2.行11 =9 ×10。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行11 ≠9 ×10。
3.當第15行= 11-12-13-14,且第15行≤0時,填寫0。
4.當17行= 15行-16行,且17行≤0時,填0。
5.第20行“本期發生額”=19“累計發生額”×1/4或1/12。
6.第22行=20 ×21。
7.24行= 22行-23行。
8.第28行=15或24或26 ×規定比率。
9.第29行=15或24或26 ×規定比率。
(二)表間關系
1.第6行=非應稅所得和應稅所得豁免明細表(附表1)第1行。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明細表第7行“本期發生額”= 13行11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第7行“累計金額”=第13行,第16列。
3.所得稅免稅清單(附表3)第12行和第23行=第1行。
4.《企業所得稅匯總及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第30行“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5.企業所得稅匯總及納稅人(2015版)所得稅分配表中第32、33行“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稅額”對應填寫表格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