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形態處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談話、履責約談、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令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置方式。誡勉談話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影響期壹般是6個月。
適用情形
1、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經初步核實或談話函詢,雖然無違紀事實,但是需要提醒、批評的。
2、雖然未發現違紀事實,或者反映的問題難以查證,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問題可能性。
3、存在壹定問題,雖不涉及違紀,但造成壹定不良影響或後果,需要提醒、批評的。
4、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或者由第二種形態轉化,可免於紀律輕處分、組織處理的。
5、有問責情形,情節輕微,不需要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的。
6、綜合考核考評結果較差,以及巡視巡查、考核考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評的。
7、其他需要提醒、批評的問題。
處置方式
1、提醒談話。主要針對黨員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需要註意的情況,根據問題程度,分別采取提醒談話或警示談話進行事前提醒。
2、履責約談。履行“兩個責任”不力的,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貫徹落實黨建工作、院重點工作等履職盡責、工作作風方面不到位的。
3、批評教育。對失職失責,情節輕微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及時進行批評教育,視情責令檢討。
4、限期整改。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談話後,針對問題的性質,需要定期以觀後效的,應責令限期整改。
5、責令檢查。主要針對情節較輕、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問題,責令相關人員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令其深刻反省。
影響期
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壹種形態的12項批評教育類組織措施中,除誡勉談話6個月影響期內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雖然不影響黨員幹部職務晉升、工資待遇,但需要綜合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談話等多種“武器”。
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會對黨員幹部的任職產生影響,隨之會對工資待遇產生影響。比如,調整崗位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